-
把从严打击惩处违规减持行为落到实处
皮海洲 / 10月19日 10:01 发布
近日,沪深北苏四地证监局同时对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行为“亮剑”一事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
“亮剑”一事发生在10月11日。当天,上海证监局连开两张“罚单”,分别是对孙肖文、汪小清的处罚。其中,孙肖文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艾融软件”)大股东持有的股份80万股,买入金额合计为1478.4万元,在受让后六个月内减持所受让的80万股,卖出金额合计为1755.4万元。另一主角汪小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艾融软件大股东持有的股份130万股,买入金额合计为2222.4万元,在受让后六个月内减持所受让的130万股,卖出金额合计为3296.1万元。
由于二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孙肖文、汪小清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除了违规减持艾融软件,汪小清还出现在北京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开具的“罚单”中。分别涉及华信永道、百甲科技两只股票,情形均是受让后六个月内又减持。为此,汪小清同时被北京证监局、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样是在10月11日,当晚,深圳证监局也针对违规减持行为开出了“罚单”。当事人魏昌伟名下证券账户于10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受让上市公司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的26万股股份,买入金额409.76万元,并于10月9日将上述受让股份全部卖出,卖出金额合计434.98万元。这一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魏昌伟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巧合的是,四张“罚单”中涉及违规减持的企业均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如此一来,市场也就将股东违规减持的目光聚焦到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身上。而北交所的态度也是明确的。实际上,就在此前一天,即10月10日,北交所发文称,近日发现个别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自大股东处受让股份后,短期内卖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的相关规定。我所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对相关投资者实施公开谴责并限制证券账户交易6个月等监管措施。同时,我所将有关线索移送证监会,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据《证券法》及证监会有关股份减持的制度规定,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地证监局及北交所的行动被舆论称为是剑指“违规减持”,而且北交所还被冠以“从严打击惩处违规减持行为”的美誉。本人以为,四地证监局及北交所的行动确实是指向违规减持,但也仅仅只是“剑指”而已,远远谈不上“从严打击惩处违规减持行为”,只不过是给违规减持行为挠了挠痒痒。
汪小清、孙肖文、魏昌伟三人的违规减持均属于“未遵守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受让股份的要求”。四地证监局作出的处罚均是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这样的处罚显然是偏轻了的,甚至构不成“处罚 ”,而只是一种“纠错”而已。
实际上,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对于这种违反六个月内不得减持股票规定的行为,除了纠错之外,还需要“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这个罚款的金额有点低,但毕竟也是一种处罚措施。当然,为了从严从重惩治违规减持行为,《证券法》的这一条款有必要作出修改,提高罚款的标准,将处罚标准提高到百万、千万级别。
不仅如此,《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也有必要作出修改。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人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这一规定显然是不妥的。这种违规减持的所得收益应视同“违法违规所得”,由监管部门没收,或由上市公司代为没收并上交国库。这笔资金可作为投资者赔偿资金的来源渠道之一,未来用于赔偿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