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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财务造假需从三方面发力
皮海洲 / 01月06日 13:11 发布
严 厉 打 击 财 务 造 假 这项 工 作 有 必 要 从 三 方面 加 以 改 进 。 首 先 是 进 一步完善退市制度,加大对财务 造 假 公 司 的 退 市 力 度 。其次,在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的过程中,要加大执法的力度 。 其 三 ,要 完 善 赔 偿 机制,让投资者得到应有的赔偿。
辞旧迎新之际,“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成了市场关注的焦点话题。证监会易会满在其主持召开的党委(扩大)会议上表示,要加大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把监管“长牙带刺”落到实处。最高检发布了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表示要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证券犯罪。
“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之所以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这主要有两 方 面 原 因 。 一 方 面 是 回 顾2023年,资本市场在严厉打击财务 造 假 方 面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绩。紫晶存储因欺诈发行退市,中介机构缴纳12.75亿元承诺金,其中前期已通过先行赔付程序赔付投资者损失约 10.86 亿元。泽达易盛因严重造假上市最终退市,而且对投资者的赔偿最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 2.8 亿余元全额赔偿,泽达易盛案因此成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此外,獐子岛原董事长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獐子岛扇贝事件是中国股市有名的财务造假事件,獐子岛原董事长被判刑,也算是给该事件划上了一个句号。
另一方面,迎面而来的 2024年,不论是从监管还是执法的角度,都要将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这项工作进行下去。毕竟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常见的一项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这件事情要常抓不懈,并且还要总结过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加以改进,让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变得更加名副其实。实际上,针对过去监管与执法在打击财务造假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这项工作有必要从三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是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加大对财务造假公司的退市力度。退市是打击上市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一项非常严厉的举措。不过,就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来看,强化退市显然还有较大的监管空间。毕竟在财务造假案中,只有欺诈发行才会直接被强制退市,紫晶存储与泽达易盛的退市都属于欺诈发行引发的退市,而作为非欺诈发行类的财务造假,虽然现行退市制度也将其纳入到了退市范畴,但却存在较高的退市门槛。
比如,要满足退市条件,必须连续两年财务造假,只造假一年还不行;而且两年财务造假的金额累计不能低于 5 亿元,低于 5亿元的还没有退市资格;并且连续两年财务造假金额的占比不得低于50%。按照这样的退市标准,哪怕上市公司某一年造假金额达到十亿、百亿,但如果第二年不造假的话,仍然不能被退市。
所以要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行为,有必要对退市制度加以完善,强化财务造假公司的退市事宜。比如,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财务造假,或5年时间内有两年财务造假的,不论财务造假金额有多少,都将纳入到强制退市范畴。又比如,上市公司一年财务造假,造假金额达到 5 亿元的,不论财务造假金额的占比是多少,也都纳入到强制退市的范畴。如此一来,对于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来说显然是一种严厉打击,对于后来者也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其次,在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的过程中,要加大执法的力度。这包括两方面意思:一是查处的力度要加重,对财务造假案的查处,要向顶格处罚看齐。能罚款10倍的,不能罚款5倍,能判5年徒刑的,不判 3 年徒刑,真正体现出从严从重查处。二是查处的对象要全面,不能有漏洞之鱼。比如,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不仅上市公司要担责,不仅有关责任人与相关要担责,而且有关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乃至保荐机构也应担责,应一并从严从重查处,而不是让有关责任人与中介机构逍遥法外。
其三,要完善赔偿机制,让投资者得到应有的赔偿。目前在投资者赔偿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涉及欺诈发行案对投资者的赔偿,如紫晶存储与泽达易盛的退市,绝大多数的适格投资者都得到了赔偿。但对于非欺诈发行类的财务造假,投资者得到有效赔偿的案例并不多。由于赔偿投资者损失是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涉及财务造假案的投资者赔偿问题上,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在这方面有必要参照欺诈发行案的处理方法。比如先行赔付、承诺金制度、特别代表人诉讼等,而不是依靠投资者单打独斗式的维权,毕竟单打独斗式的维权不足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难构成对财务造假者的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