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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投行归位尽责重在依法追究投行的法律责任
皮海洲 / 2021-07-16 14:42 发布
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发布该《意见》的目的旨在进一步强化对注册制下保荐承销、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投行业务”)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认真履职尽责,更好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让投行认真履职尽责,归位尽责,这是对投行最基本的要求。在资本市场,包括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在内的投行,充当着“看门人”的角色,如果他们不能归位尽责,那么,这就意味着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形同虚设,如此一来,也就没有人来为资本市场“看门”了,任何人、任何企业都可以自由进入这个市场,资本市场因此就会变成公众牧场,甚至变成一个垃圾场。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更谈不上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了。因此,让投行归位尽责,这是资本市场对投行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投行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下去了。
让投行归位尽责是很有必要的。为此,《意见》对投行业务提出了诸多的要求,如完善发行承销制度,完善投行业务执业标准等。《意见》指出,完善投行业务执业标准。完善证券公司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执业规范,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的基本职责和执业重点,压实投行责任;同时,充分发挥各中介机构专业优势,适度减少证券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之间的重复工作。以投资者需求为中心,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优化招股说明书披露规则,研究制定IPO特定行业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执业标准,细化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
对投行业务提出诸多的要求,为的就是让投行能够认真履职尽责,当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因此,确实有必要在制度方面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投行的执业标准与行为规范,压实投行的责任。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是让投行归位尽责的第一步。
但要让投行归位尽责,更重要的还是要依法追究投行的法律责任。发文敦促投行归位尽责,不如依法追责更能让投行归位尽责。在完善制度,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依法追究投行的法律责任,是让投行归位尽责的最有效的方式与途径。管理层只要用好这个法律武器,让投行归位尽责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管理层只需要完善制度,明确投行的责任,然后严格执法即可。
何以此言?因为现行《证券法》对投行追责的力度还是很大的。比如,《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上述规定中,对投行的处罚既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这样的软措施;也有“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强硬措施;更有“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这样的刚性措施。如果真的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近十倍的顶格处罚,这对于任何一家保荐机构来说都是具有震慑力的。更何况还有“撤销保荐业务许可”,这直接就端掉了保荐机构的饭碗。这是任何一家保荐机构都不愿意触碰到的。
不仅如此,对于投行的追责依法还要承担赔偿投资者的责任。《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赔偿投资者,这足以让投行大放血,这对于投行来说又是一笔严厉的惩罚。也足以让投行回到归位尽责的轨道上来。
一方面是严厉的处罚,一方面是赔偿投资者损失,可见,《证券法》已经给管理层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只要管理层能够严格执法,依法从严追究投行的法律责任,那么让投行归位尽责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对此,投资者可以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