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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重在落地

黄湘源   / 2021-06-12 10:54 发布

目前,在IPO现场检查中有不少企业撤了单,监管部门已经表态决不能一撤了之。弄虚作假带病闯关,对于某些发行人尤其是知法犯法的保荐中介而言,决不是一般的无心之错,而是存在一定故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决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上市公司是否有质量要交由股民来决定的说法,让人不敢苟同。任何事情的责任都有主次轻重之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也没有例外地更需要建立在各司其职基础上的各负其责。
  只要上市公司一发生质量问题,问责的视线首先就会齐刷刷地瞄向监管层。在注册制条件下,IPO虽然不是不审,但市场化的审核把关与过度依赖行政权力为上市公司质量提供背书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建立在发行人以及中介保荐机构对所提交的上市申请和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透明性负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化尽管不能也不可能完全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不出问题,监管者的责任就在于一旦发现问题,就必须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提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置或支持市场的自行追究,而不至于过于担忧操心。在有质量问题的企业带病上市的问题上,如果依然还在一层不变地延续现行的背书制度,则监管层推卸不了把关不严之责。正确的监管取向并不是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不负责任,而是站在监管的立场上负起应该负起的监督责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一切有违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问题,像过去那样什么都大包大揽在自己的身上是行不通的。监管方面的背书不可能对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长久持续地提供稳定可靠的保证,对于那些已经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准退市对象,必须应退则退,法不容情。
  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尽管离不开领导重视下的各方配合,但是,表面上轰轰烈烈的应景式齐声表态是不是真的意味着齐抓共管的合力形成,则显然有待于观察。与其喇叭吹得响,不如事情做得实。如果大家都光说不动,或者有的动有的不动,也还是没有用的。国务院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对当前发生在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一些顽疾提出了原则性的处理意见,但在具体问题的处理和解决上,显然也有必要像上述IPO的责任分担上这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事一策,对症下药才行。监管部门和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有关各方针对所存在的具体问题该配合的配合,该协调的协调,该怎么解决就拿出怎么解决的方案,一抓到底,不解决问题绝不放手。相反,你推我我推你的扯皮不休,非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有可能让问题成为越滚越大的。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必须从IPO的质量保证做起。IPO在上市条件上的包容性放得越宽松,压实发行人和中介保荐责任就显得越重要。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透明性的第一责任人是发行人,而作为保荐人的中介机构也理应在负起辅导、监督、把关责任的同时,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其他中介机构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一定的责任。监管和政府部门无论在指导引导监管保障职能负有多大的责任,也不可能代替直接当事人承担主体责任。如果作为当事人的发行人和保荐中介不担责,反而还得由负责审核过会和批准注册的监管部门为之兜底背书,岂不是成了代人受过?以往的IPO弄虚作假、欺诈发行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其源盖出于此。弄虚作假带病闯关,对于某些发行人尤其是知法犯法的保荐中介而言,决不是一般的无心之错,而是存在一定故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决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目前,在IPO现场检查中有不少带病闯关企业撤了单,但对于其中有可能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监管部门已经表态决不能一撤了之。不过,只要事情还没有在监管的一追到底下水落石出,就不可能会是一点问题也没有。如果又重新再回到以前的“雷声大雨点小”状态,则不仅有损监管信誉,也不利于更好地落实发行人和保荐中介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所应负的责任。
  监管的职责说到底就是监管,并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必要的服务和保障。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指引》后,特别是启动现场检查以来,撤回IPO申请材料的企业也大幅增加。这充分说明,此举不仅击中了当前IPO中所发生的集中体现在证监会离职人员突击入股现象上滋生腐败和非法利益输送的要害,对于IPO建立在上市公司质量提高基础上的各司其职,无疑也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对一切倒行逆施的行为尤其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只能是零容忍。谁也不能用自己的失责去包庇和掩饰对方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更何谈甩锅给股民。不破不立,不止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