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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保荐机构责任还需要使出重拳
皮海洲 / 2021-04-12 12:06 发布
4月6日,清明节后的首个工作日,证监会集中公布了29条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对发行人核查不充分、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等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涉及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中金公司、国金证券、东方证券、五矿证券等10余家券商。
对10余家券商投行业务违规作出处罚,这是压实保荐机构责任的重要表现。毕竟作为保荐机构来说,担负着为股票市场把守入口关的职责,IPO公司质量的优劣,保荐机构负有直接的责任。保荐机构忠于职守,新上市公司的质量就会得到保证。相反,保荐机构如果玩忽职守,甚至成为拟上市公司弄虚作假的帮凶,那么新上市公司的质量显然就难有保证。也正因如此,为提高新上市公司质量,守好股票市场的入口关,压实保荐机构的责任是很有必要的。
而从实际情况来看,也确实需要压实保荐机构的责任。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截止4月7日,今年以来,已有77家注册制下排队IPO企业因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而终止审核,共涉及31家保荐机构。同时,根据沪深交易所披露的IPO发审信息统计,截至4月7日发稿时,创业板年内终止审核的企业有49家,其中因撤回而终止的有45家;科创板年内终止审核的企业有34家,其中因撤回而终止的有32家。
综合IPO现场检查中出现的高比例撤回申报材料的现象来看,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原因是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从目前情况看,不少中介机构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还在‘穿新鞋走老路’。”证监会易会满此前强调,正在做进一步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将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带病闯关”的将严肃处理,决不允许一撤了之。
这一次证监会集中公布29条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显然是落实易会满指示精神的一种表现。即对“带病闯关”的将严肃处理,决不允许一撤了之。当然,这也是压实保荐机构责任的一种举措。尤其是这一次证监会集中公布29条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这也体现了管理层压实保荐机构责任的决心。
不过任何一枚硬币都是有两面的。证监会一次就集中公布29条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这也表明了投行业务违规的一种普遍性。而且这29条业务违规的处罚信息涉及到10余家券商,这同样也表明了保荐机构业务违规具有普遍性,保荐业务违规的公司不只一两家,而是10余家,甚至还有更多,这显然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
那么,为什么投行业务违规具有普遍性呢?究其原因在于,此前市场对投行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没有重拳出击。比如,对投行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采取的是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措施,虽然有的保荐代表人也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但期限往往只有几个月或半年的时间。这样的一些处罚措施,对于保荐机构来说实在是无关痛痒。这也就是一些保荐机构一边被处罚,一边还敢于继续违规的原因所在。
所以,要压实保荐机构责任,在日常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进一步使出重拳。在这一方面,新《证券法》实际上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比如,《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除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外,还应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即便是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应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照上述法律条文,如果严格执行《证券法》的处罚,这显然是可以对保荐机构形成震慑力的。因此,要压实保荐机构责任,严厉打击保荐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把《证券法》的处罚条款落到实处至关重要。实际上,严格执行《证券法》的处罚规定,对于压实保荐机构的责任来说就是最好的重拳出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