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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打击财务造假可以这么干
皮海洲 / 2020-11-14 10:28 发布
11月6日,证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6宗证券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和6宗证券行政违法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对6起证券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的特点进行了介绍。郑新俭还特别提到打击财务造假的话题,表示检察机关将按照“零容忍”的要求,根据新《证券法》,针对注册制改革的特点,积极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的刑事追究力度,共同净化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提到的措施主要有三点:第一,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全链条惩治力度。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还要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第二,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的违法成本。用足用好惩治财务造假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和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要通过适用财产刑,加大对财务造假犯罪人员的经济处罚力度,进一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郑新俭提出的措施确实有利于加大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刑事追究力度,但从打击财务造假来说,这几项措施只是限于刑事追究方面,而且就目前的《刑法》来说,在刑事追究方面也还是存在缺陷的。所以,真正打击财务造假行为,还必须从多方面着手,至少这三方面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是要强化退市制度,让财务造假公司直接退市。这一条可以给财务造假公司带来巨大的震慑力。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这其中当然有着各种不同的目的,但归根到底,要实现这些目的,是离不开资本市场的。实际上,一些上市公司造假,为的也就是避免退市。如果让财务造假公司直接退市,那么这些公司财务造假的目的就很难达到了,甚至退市得更快。如此一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也就失去了意义。
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并不直接退市。只有财务造假触碰到上市公司三年亏损或四年亏损的红线时,上市公司才会退市。所以目前所讲的财务造假公司退市,实质是上市公司连续亏损退市。基于此,这就有必要进一步强化退市制度,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直接退市。当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金额达到500万或1000万元时,上市公司直接退市。这是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最有效的武器。
其次是修改《刑法》,加大对财务造假犯罪的判刑力度,比如,财务造假犯罪的刑期最低不少于10年,最高可判无期。这样的判决对于财务造假者显然是有震慑力的。而在这个问题上,目前的《刑法》显然并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因为按目前的《刑法》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期在3年以下,这显然不足以打击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因此,这就有必要对目前的《刑法》加以修改,增加犯罪成本。
在这个问题上,郑新俭表示,最高检正在会同证监会开展一系列推进执法司法协作的工作,这其中就包括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基础。最高检结合检察机关的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实际,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进一步严密法网,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成本。最高检的这项工作显然是有实际意义的。
此外就是财务造假公司必须赔偿投资者损失。这不仅是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毕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最终都会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哪怕是被直接退市了,也必须赔偿投资者损失。而赔偿投资者的对象,不仅包括造假的公司,还包括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包括保荐机构等。在这一点上,证监会表示要积极推动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推广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提高民事追责效率。证监会的这一举措显然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