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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清辉:“现金贷”监管不妨借鉴美英经验
宋清辉 / 2017-11-04 09:19 发布
近期,以现金贷支撑业绩的趣店赴美上市,引发争议并成为关注焦点。随着国内“现金贷”业务崛起,其已成为互联网金融与消费金融融合发展的代表性产物。
最早,现金贷起源于国外Payday Loan(即发薪日贷款),随后在我国加剧异化。一段时间以来,现金贷借贷利率呈井喷之势,远远超出法定上限(年利率36%)。伴随着不规范平台的“现金贷”引发的风险和纠纷不断增多,我国对现金贷的监管逐步加强。
Payday Loan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美国,并在2006年左右在英国开始发展。该项业务具有无抵押担保、无场景、无指定用途等特点,通常贷给客户金额在100~1000美元之间,用于周转应急,并约定在发薪日用薪水归还。Payday Loan在美英两国业务发展迅猛,规模急剧扩大。2014年末,美国Payday Loan已累计1200万活跃借款用户,超过总人口的3%,放贷金额约460亿美元。在英国这个数字同样惊人,英国Payday Loan 2013年达到高峰,市场价值达到25亿英镑,活跃借款用户超过总人口的2%。
跨越式发展的同时,Payday Loan的发展也曾饱受争议。毕竟从本质上来讲,这是一种面向低收入人群的高利贷行为,若一旦客户无法一次性归还借款时,就会大概率选择延期,那么利滚利就会导致客户原本窘迫的生活更加雪上加霜,将会承担巨额利息。
Payday Loan面临风险的原因,一方面是受全球金融形势影响,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缺乏良好的储蓄习惯。更重要的则是行业发展初期,英美两国对Payday Loan的监管缺失所致。特别是在突然发生金融危机时,将会有大量的人群因暂时的财务困难而涌向现金贷平台寻求小额融资,而后进入续借、被反复收取滞纳罚金、面临高压催收的怪圈,影响国家稳定大局。在此背景之下,美英两国的监管机构不得不出手“干预”,均出台了专项办法对该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
美英两国对现金贷放贷机构的监管,均有较为严密的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如美国现金贷放贷机构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贷机会法》、《联邦贷款法案》、《真实借贷法》等约束,同时还需接受监管部门的一些优化产品等方面的建议。美国监管部门曾建议Payday Loan允许出借人提供两种长期贷款方案:一种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且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贷款,违约率控制在5%之内;另一种则是年化利率上限为28%,申请费用不能超过20美金的贷款。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则通过《消费贷款管理细则》,对现金贷放贷机构进行监管。其目的是为了让借款机构只向合适的人群借款,避免借款客户通过持续周转、多头借贷等方式承担远远超过其自身可负荷债务总额,从而避免债务缠身、深陷债务陷阱。
作为消费金融的分支,我国现金贷兴起于2016年左右,目前正处于野蛮生长的态势。据清晖智库统计,我国现金贷整体规模接近2万亿元,平台3000家左右,有近20家现金贷或现金贷产业链公司在筹备境外上市。总体而言,“现金贷”具有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完善金融供给体系等较高的社会意义,因为各类平台覆盖了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借款群体,解决了他们的融资问题。但与此同时,畸高的借款利率、收费信息披露不明、诱导续贷等行为,让部分处在灰色地带赚取高额利润的现金贷公司备受质疑,让借贷者背上沉重负担。
从英美经验来看,我国完全可以适当借鉴,并通过加强行业监管和立法工作,如建立准入门槛、明确监管部门以及健全执法机制等形式,实现对现金贷平台的高效监管。此外,还应加强对借贷者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作者系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著有《一本书读懂经济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