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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股发行地方政府不再奖励,中介机构收费没有结果导向
邢星 / 08月18日 21:48 发布
重磅:新股发行地方政府不再奖励,中介机构收费没有结果导向
8月16日,来自司法部消息,《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规定》明确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规定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规定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吃了还要“吐回”来,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上市是公司独立融资行为,政府不通过奖励政策来刺激,企业失去依耐性反而有助于公司加强高质量发展。
一直以来,券商保荐与IPO结果挂钩是紧密的,保荐费大部分是来自发行结果, 期间容易产生粉饰,造假等,带病上市,尽管,在当前严监管中,还有造假上市,铤而走险,之前,新股市场三高频发,形成三高现象(高发行价、高发行市盈率、超高的募集资金)最终坑害的是广大投资者。对于中介机构而言,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规定》提出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 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费的禁止性行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
在禁止性行为方面,《规定》指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四方面情形。
一是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二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
三是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是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这样一来,违规收费的、上市奖励的,弄个抽屉协议,统统都被明令禁止了,一旦违规,公司、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还将被纳入诚信档案。
《规定》对于处罚方面,明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必要时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针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依法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其他相关法律做好衔接。
针对中介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
发行人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实际上,通过《规定》加以约束与警戒,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也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真正让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