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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才是王道
王志强 / 2023-09-18 16:58 发布
证监会又有新动态。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证监会近期拟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则进行修改,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分红指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一系列规则,交易所将同步修订相关规则。
对不分红或分红少的公司督促分红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拟进一步对不分红或分红少的公司加强制度约束督促分红,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让分红好的公司得到更多激励,同时也加强对超出能力分红企业的约束等。
具体来看,对不分红或分红少的公司加强制度约束督促分红。一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对于主板上市公司分红未达到一定比例的,要求披露解释原因。二是对财务性投资较多的公司强化披露要求,督促公司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更好专注主业和回报投资者。三是强化问询和监管约谈。加强监管问询,帮助投资者对分红信息更好作出判断,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加大分红力度。
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一是简化中期分红程序。便利公司进一步提升分红频次,让投资者更好规划资金安排。二是指导公司制定稳定增长的分红政策。推动公司修订章程条款,提升分红政策可操作性,引导公司探索稳定增长的股利分配政策,以更稳定的分红回报投资者。
让分红好的公司得到更多激励。一是给分红好的公司更多“荣誉”。研究在交易所信息披露评价中,向高分红公司进一步倾斜;上市公司协会研究优化上市公司分红榜单编制方式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司树立正确价值导向。二是推动开发更多有影响的红利指数产品。鼓励基金公司发行红利基金产品,引导市场资金提升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偏好。
加强对超出能力分红企业的约束。超出能力进行分红在A股虽然不是突出问题,但证监会仍将高度关注,多措并举加强防范。一是努力确保公司业绩真实,分红基础扎实,切实防止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并融资分红的行为。二是对于资产负债率偏高且经营现金流不足,但持续高比例分红的上市公司,要求详细披露分红方案合理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此前,证监会已出台并落地分红与减持“挂钩”政策,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证监会持续引导上市公司提高分红水平
过去几年间,证监会通过一系列举措持续引导上市公司提高分红水平,包括完善治理机制强化内在约束、通过半强制信息披露引导分红比例、降低分红成本、强化对“铁公鸡”监管约束等。
总体来看,境内市场分红总额已位列全球第二。数据显示,近五年,A股上市公司分红金额逐年增长,累计分红8.2万亿元,分红金额已超过当年融资额。2022年,我国境内市场共有3291家沪深上市公司进行了现金分红,占2022年末上市公司总数的67.1%,全年现金分红总额达到2.06万亿人民币,其中归属于A股股东的分红金额1.62万亿元。
国际比较来看,境内市场分红上市公司数量在全球主要证券市场中位居第一,现金分红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分红家数占比位列全球第二。此外,有163家上市公司公布2023年半年报现金分红预案,预计分红2030.1亿元。
从增长趋势来看,我国境内市场整体分红规模呈显著增长态势。2012年至今分红总额年化平均增速13.3%,高于同期净利润总额平均增速(约10%)。此外,分红上市公司数量占比也从2010年以前的50%左右提升至近几年70%的中枢水平,分红习惯逐步增长。
从分红比例来看,受益于分红相关政策与指引陆续出台,2000年至今境内市场股息率与股利支付率呈波动上升趋势。其中,股息率分布区间从2010年前的0.5%-1.5%逐步提升至目前的1.5%-2%。2022年,我国境内市场平均股利支付率为32.5%,平均股息率1.97%,在全球主要市场处于中上游水平。
从分红持续性、增长性来看,截至2022年,连续5年分红的公司占比从十年前的20%提升至48%,连续10年分红的公司占比由8%提升31%;412家上市公司分红金额连续3年增长,占比由十年前的3%增长至12%,连续5年增长的公司占比由1%增长至4%。
“总的来看,境内分红特征总体与企业发展阶段和行业相适应。”业内人士认为。其中,主板公司股利支付率(33%)高于“两创”板块公司(25%)。上市公司分红行为在不同行业间呈一定分化,从平均股利支付率来看,能源(50%)、主要消费(48%)、公用事业(45%)行业上市公司新增投资需求偏低、现金流较为稳定,因此平均股利支付水平较高,信息技术(25%)、工业(26%)、房地产(28%)行业平均股利支付率较低。
现金分红应以公司自治为基础
现实中,仍有部分上市公司有能力分红却长年一毛不拔,被市场称之为“铁公鸡”,也有的公司常年高比例分红却被市场质疑,掀起了现金分红应以公司自治为主还是强制为主的讨论。对此,专家认为,现金分红应以公司自治为基础。上市公司分红需要综合考虑盈利、现金流、债务、成长阶段、发展目标等多种因素,不同类型的股东对现金分红的态度和诉求不完全一致,需平衡公司与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很难划出一条普适的分红标准,尤其是难以规定比例、金额等量化指标。在、各类股东、债权人等主体的相互博弈下,不同成长阶段、不同行业、不同治理结构、不同所有制属性的企业总体会自发形成适合自身需要的分红安排。例如,A股初创期、成长期企业分红水平低于成熟期企业;民企由于融资能力相对偏弱,储蓄和防守意愿较强,分红水平也略低于国企。
目前来看,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普遍将分红纳入公司自治范畴,我国也主要通过引导公司在章程中制定相关条款,促进独立董事、中小股东在分红决策中发挥作用来推动分红。当前,我国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占比较高,分红政策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阶段和企业成长需要,不能竭泽而渔。
对于有能力分红却长年一毛不拔的“铁公鸡”,专家认为,我国资本市场总体尚不成熟,需监管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以有为监管推动构建有效市场。一是部分公司治理问题较为突出,无法就分红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需要监管加强引导;二是分红具有惯性和“同群效应”,早期需要推动给树立标杆、形成示范;三是我国投资文化尚不成熟,需要通过更有吸引力的分红回报培育更加健康成熟的投资文化,促进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近年来,证监会的一系列监管措施对减少“铁公鸡”、促进分红习惯养成、提高分红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应继续坚持并不断优化。
针对部分公司高比例分红被质疑的理解,专家认为,公司能否分红、分红多少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公司当年及过去开展经营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二是当下所拥有的现金;三是留存的收益能否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求。公司是否分红、分红多少,不一定与当年盈利挂钩。
对于部分公司个别年度分红比例虽然偏高,但仍有其合理性,对此要全面客观看待。一是有的公司盈利和现金流稳定,且投资需求不大,因此保持较高的股利支付率。二是有的公司在利润下滑或亏损情况下依然会保持分红金额不变,通过持续分红稳定投资者预期,会导致股利支付率在个别年份偏高。三是有的公司为减少冗余资金,会基于累积未分配利润实施特别分红。专家认为,当然也不排除可能存在大股东不顾企业未来发展需要而任意分红、掏空公司的行为,对此要加强监管,但这应是极少数的。分红是否合理,首先要看利润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造假;第二要看现金从哪儿来,是否属于借钱分红;最后还要结合大股东分红动机来看,不能将高比例分红就等同于超出能力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