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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声誉风险

余丰慧   / 2022-07-04 21:2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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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在发问,某市银行究竟发生什么,相信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地方金融局都会跟进。根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要求,某市相关部门应该很快会给股东、股民、储户等债权人、社会大众一个透明的回应。我在这里表述两个个人的观点。


首先,要充分认识银行等金融企业的特殊性,以前我们把银行定性为企业,但跟着必须强调是特殊企业。特殊在直接拿储户等大众债权人的钱发放贷款赚取利润。一旦贷款管理不善,发生收不回来的风险,储户债权人的财富就有风险,因此必须强力对银行加强监管。而银行等金融企业非常脆弱,一个谣言都可能引发挤兑风险,不排除导致关门倒闭。这就要求,一方面必须保持银行等企业的经营稳定性。过去常常讲,市场经济完善的欧美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上比监管部门更加保守,就是这个道理。


另一方面必须足够重视声誉风险!巴塞尔协议3列入一种新的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12月发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定义,声誉风险是利益相关方,包括顾客、债权人和交易对手等,提出负面评价而对银行的经营能力、发展客户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将声誉风险定义为“商业银行因为其自身经营管理或者其他外部事件导致的相关利益主体对其产生负面评价的风险”。核心把握两点:一是声誉风险是内外部事件所引起的负面评价;二是声誉风险会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风险损失。根据研究,发达经济体金融体系基本上都经历过金融危机的洗礼,特别是这些国家公众媒体高度发达,因信息公开和言论自由导致的声誉风险更加可怕。对于一旦发生类似针对某市银行的谣言,必须及时回应,公开透明发布信息,消除谣言带来的影响。导致股价暴跌时,说明应对谣言的影响已经出现偏差了,声誉风险已经发生了。


巴塞尔协议3把声誉风险列入在第二大支柱之中,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小银行应该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刻不容缓了!


其次,地方中小银行包括城市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中小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的风险已经凸显出来了,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山大的时候,这类风险很容易集中爆发,必须引起决策高层关注。包括中小银行等自身风险以及监管不力问题都要给予足够重视!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目前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监管关系早已明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则,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业务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承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维护属地金融稳定。建立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和地方的监督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目前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都属于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内。


央地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应对中小银行风险凸显的情况,及时化解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