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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避雷针:退市新股精简提炼版

王志强   / 2022-04-29 10:14 发布

退市规则:市值低于3亿也退市

《规则》列明了五/七个其他风险警示、十六个交易类退市指标、四个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八个规范类强制退市指标,以及两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

 

其他风险警示:(ST) (深交所)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

保且情形严重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 9.4 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 5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出现本规则第 9.5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对外披露,说明公司是否能在相应期限内解决,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并至少每月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公司股票交易被本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第九节:其他风险警示(上交所)

13.9.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六)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公司存在严重失信,或持续经营能力明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导致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交易类退市指标 满足条件直接停牌,15个交易日深交所决定是否退市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上交所)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深交所)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一)在本所仅发行A 股股票的主板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

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 万股;

(二)在本所仅发行B 股股票的主板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

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 万股;

(三)在本所既发行A 股股票又发行B 股股票的主板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

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 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100 万股;

(四)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

成交量低于300 万股;(2021年4月6日深市主板和中小板合并制度要改)

(五)在本所仅发行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 元;

(六)在本所既发行A 股股票又发行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 元;

(七)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 亿元;

(八)主板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 人;

(九)中小企业板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1000 人;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

14.2.2 在本所仅发行A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九十个交易日通过

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 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高于500 万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在本所仅发行B 股股票的主板公司,出现连续九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

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 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100 万股以上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在本所既发行A 股股票又发行B 股股票的主板公司,其A 股、B 股股票的成

交量同时触及前两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A 股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500 万股以上或者B 股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100 万股以上,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本所中小企业板公司,出现连续九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300 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300 万股以上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和主动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13.6.2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累计停牌达到5个交易日后,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本所于累计停牌期满后的下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交易。

13.6.3 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间连续计算。限售期限未届满的,相关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内不得流通。

13.6.4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四个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 出现情况后加*ST 下一年度没有改变,则直接停牌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扣非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类退市指标第1条改成了: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个亿”
 

 

个规范类强制退市指标 
第四节 规范类强制退市

14.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

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

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

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

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

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两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两类情形。

一是,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如有情况,直接加*ST,等判决书之后,根据判决书决定是否退市。

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直接加*ST,等判决书之后,根据判决书决定是否退市。

 

、其他需注意事项

1、创业板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

2、对交易类强制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 (其他的还有15天退市整理期)

3、新股定价取消市盈率的发行价限制。

特别说明:15个交易日内摘牌,并保证摘牌之日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45个交易日可以挂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