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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境外反垄断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是公平竞争之必需
余丰慧 / 2021-11-18 21:43 发布
市场经济的大敌就是垄断市场,其危害性在于为获取垄断利润,扼杀公平竞争,从而扼杀市场活力;垄断市场是一种保护落后,扼杀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怪胎;垄断市场,既打压了竞争对手,又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一句话,垄断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大敌,对于市场经济百害而无一利。
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里,对垄断市场行为都如临大敌。美国、欧洲等境内外反垄断立法最多最健全,境内外反垄断立法力度都很大。
同时,美国等发达体国家还有一项海外立法备受关注和很有意思。那就是海外反企业贿赂法。立法宗旨是这样的:美国的《反海外贿赂行为法》的制定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的水门事件。在对该事件的调查过程中,人们发现有许多美国企业在其内部设立了秘密贿赂资金,专门用于国内的政治献金以及贿赂国外政府官员。1977年12月6日《反国外贿赂行为法》正式出台。由记录与会计条款、反贿赂条款两组条款构成,对美国企业的国际化运营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中记录与会计条款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1998年该法案修订,将管辖权扩展到所有在美国境内经营的以及所有与美国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外国公司;管辖的内容扩展至为获取“任何不当利益”而进行的付款行为;对“外国官员”的定义作了扩展,取消了对某些非美国国民的刑事处罚的豁免。
中国在国内反垄断上无论立法还是执法,这几年力度都很大,成效显著,值得充分肯定。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建设,可以帮助企业识别、评估和管控各类反垄断法律风险,既保护境外中资企业在外公平竞争,又维护全球市场公平运行。
这个当口出台《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是完全必要和及时的。彰显中国鼓励企业走出去合规发展、公平竞争的宗旨,更深层意义是彰显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来越大,越来越稳,越来越成熟,越来越融入全球市场大规则下运行。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称司法辖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普遍做法。不同司法辖区对反垄断法的表述有所不同,例如“反垄断法”、“竞争法”、“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等,本指引以下统称反垄断法。企业境外经营应当坚持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企业违反反垄断法可能面临高额罚款、罚金、损害赔偿诉讼和其他法律责任,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可能面临罚款、罚金甚至刑事责任等严重后果。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建设,可以帮助企业识别、评估和管控各类反垄断法律风险。
我有充分理由相信发展到一定时候,中国也会出台类似美国的《反国外贿赂行为法》。这是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