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ST松江发布公告称,根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1)津02破50号《复函》及(2021)津02破50号之一《决定书》,法院准许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根据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1)津02破51号、52号《复函》及(2021)津02破51号之一、52号之一《决定书》,法院准许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津松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松江地产”)、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松江团泊”)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