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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ST战术基础教程(2) *ST与ST详析
小黑黑小小 / 2020-09-24 23:07 发布
*ST与ST,是初学者常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本章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不管是老的ST制度还是创业板注册制的新ST制度,都存在*ST与ST两种区分。为了更好地交流,今天写一个白话版和一个学术版,大家可以在留言区留言,喜欢白话版还是学术版,我会根据大家的留言情况,选择ST基础教程的写作风格。
一、白话版
市面上流传的ST战术,90%皆为误导或水货,可以不看,以免多学会一种亏损手段。
关于*ST与ST的区别,网上答疑者,大多不是做ST的专业人氏。你能在网上看到的、百度、360最高频的答复是“*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理”,诸如此类,完全是胡说八道,请火速关闭该网页。
*ST与ST最直接的区别是:*ST是退市风险警示,ST是其它风险警示。
1.*ST是退市风险,是最严重的风险,是致命风险。
所以你可以理解为*ST是面临生死存亡,已进入了重症监护室,十万火急,需要在戴帽当年实施抢救,抢救不过来就GAME OVER。以沪市为例(深市类同),非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以下十大情形之一的,将被*ST: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因第12.13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所对其股票作出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
(九)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创业板的*ST相对复杂,主要包括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等,内容非常多,在这里不一一展开了,有兴趣的可以查阅原文。
2.ST是其它风险,是疾病风险,不是致命风险。
你可以理解为各种其它股票不易得的怪病,尚未致命,可以徐缓图之。
以上交所为例,非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将被ST:
(一)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或者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公司尚未发布首份年度报告;
(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三)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四)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被ST: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ST与ST的关联
实际情况中,致命风险(*ST),也时常伴随着怪病风险(ST),甚至一些怪病风险(ST)往往就是致命风险(*ST)的前兆,所以*ST与ST时常混杂,对于精研标的,需要详细研脉,逐一厘清。总体原则是,直接锚向硬性退市条件的大多是*ST;违规惹毛管理层,被杀鸡骇猴立刀扬威的大多是ST。
*ST经常含有ST症状,而ST经常不含有*ST症状。在实际中,我们常常看到,年报公布后,有的*ST股票盈利了,一些小伙伴们可高兴了,认为可以去掉“ST”帽子了,日涨幅可以享受10%了。但是,预想中的幸福并不容易,有时只是得到一纸公告“**公司简称由*ST**变为ST**”,只摘星不摘帽,白欢喜一场。其原因是公司奋力走出了重症监护室,但其它怪病没康复,认错态度还没有得到管理层的宽恕,继续整改乞求赦免吧。
二、学术版
1.ST的历史由来
1998年4月,沪深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交易规则》,规定对财务状况或其他情况异常的上市公司实行ST制度,名称为“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股票。这是ST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正式确立了ST股票日涨跌幅5%的规定。
2.*ST的出现
在1998年至2002年间ST一直存在,并在1997年至2001年中短暂地出现了PT(后来取消了),但一直没有出现*ST。
2003年4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警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推出“退市风险警示”这一概念,即*ST。
3.现行*ST与ST的主要区分
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已经历经多次修订,最新版《股票上市规则》由沪深交易所分别于2019年4月份修订。
创业板注册制后,深交所于2020年6月对《创业板上市规则》再次修订。
(1)非创业板股票的*ST与ST
以上交所2019年4月第13次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为例(深交所内容大同小异):
13.1.4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退市风险警示的实施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因第12.13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所对其股票作出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
(九)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风险警示
13.4.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或者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公司尚未发布首份年度报告;
(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三)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四)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创业板的*ST与ST
9.2 本规则所称风险警示分为提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退市风险警示有关具体事项,按本规则第十章规定执行。
9.3 上市公司同时存在两项以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须满足全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条件,方可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9.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9.5 本规则第 9.4 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 5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9.6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出现本规则第9.5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对外披露,说明公司是否能在相应期限内解决,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并至少每月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公司股票交易被本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创业板的退市风险警示(*ST)相对复杂,主要包括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等,内容非常多,在这里不一一展开了,有兴趣的可以查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