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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开门红,王老师一次给你讲透创业板注册制的具体流程(上)
王志强 / 2020-08-03 16:35 发布
第二十一条 X-1 日,主承销商应当向深交所提出使用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申请,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 记结算系统的书面委托申请。
第二十二条 初步询价应当在交易日进行,网下投资者在 发行人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 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报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初步询价应当在 T-2 日(T 日为网下申购日, 下同)15:00 前完成。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应根据《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等,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 标询价或定价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第二十四条 T-1 日 15:00 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录入发行价格等相关信息,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将自动 剔除在初步询价阶段报价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 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 数量。 发行参数确定后,主承销商应当在 T-1 日 15:00 前在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完成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并启动申购。网下投 资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有效 报价入围数量。
第二十五条 T 日 9:30-15:00,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 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录入申 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 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第二十六条 T+1 日 15:00 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下载网下申购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 初步配售结果文件,并将结果文件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传送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投资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 询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网下获配股份及应缴款情况。 T+2 日,主承销商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媒体上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第二十七条 T+2 日 8:30-16:00,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 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协会备 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 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T+2 日 16:00 前到账。
第二十八条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 不满足相关要求则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发行人与 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 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 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 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 部获配新股无效。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 备 注 栏 注 明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新 股 代 码 , 备 注 格 式 为 : “B001999906FX 六位新股代码”(如新股代码为 000001, 则备注为“B001999906FX000001”),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 误将导致划付失败。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结算银行资格 的各家银行开立了网下发行专户,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属结 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 划付;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购资金到账情况实时传送至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各 配售对象的到账情况;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下电子平台查询 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 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第三十条 T+2 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配售对象新 股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初步配售结 果,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形 成新股网下认购结果后于 T+2 日 17:30 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交主承销商确认。
第三十一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 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的全部获配新股作无 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三十二条 T+3 日 15:00 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下载制作新股配售结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制 作新股网下最终配售结果文件,并将结果文件通过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传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主承销商应当于网下发行完成后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布网下配售结果。
第三十三条 T+4 日 9:00 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下 发行新股认购款项划转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网下发行认购资金 产生的利息收入划转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三十四条 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 新股认购款项后,应当及时依据承销协议将有关款项划转到发 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网下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 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 理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导致网下配 售股份初始登记不实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主承销商承担,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三十一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 股份,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后,由发行 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