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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限制公民之间讨论和交流疫情

拙政江南   / 2020-02-09 09:51 发布

何兵

2-7 15:45

【法律不限制公民之间讨论和交流疫情】

网上流传湖北省公安厅某工作人员,为武汉市公安部门的训诫书分辩,理由是,训诫不属行政处罚。

问题是,无论训诫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按照依法行政的法律原则,公安机关训诫李文亮,必须提供:一,李文亮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必须指出具体条款。

二,公安机关根据什么法律,训诫李文亮?必须提供具体法律条文。从网络流传的训诫书来看,公安机关没有援引任何具体法律条文。不明不白,不能训人。

需要澄清的是,虽然疫情发布权在于行政机关,但并不由此禁止公民之间,相互讨论和交流疫情的言论自由。公民相互讨论和交流疫情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上的”发布”行为,受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之保护,我国法律没有限制,也不得限制。限制公民相互之间讨论和交流疫情,不仅不会带来稳定,相反可能带来灾难。

公民相互之间交流,出现事实上的差错,不属于造谣。造谣是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并传播的行为。李文亮将新出现的传染病描述为”sars”,显然不属于故意捏造事实。言论自由,不是言说真理的自由;更不似法院判案,认定事实必须提供证据。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一定程度上说错话,不受追究的自由!

武汉公安部门对李文亮进行训诫,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上是错误的,依法必须撤销。此外,训诫,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法上的行政警告。对此类案件,法院以训诫没有损害相对益,不受理诉讼,个人认为也是错误的。本案训诫书,不仅对李文亮造成精神损害并损害其言论自由,而且公诸于众后,还造成名誉损害,依法应当受理。

人间不仅有利害,还有是非。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