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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权利
余丰慧 / 2020-01-06 14:44 发布
2020年1月2日,最高法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法对于在校学生的保护爱护应该给予充分理解。一个时期各种民间高利贷性质的校园贷给在校大学生归还本息带来很大压力。特别是一些暴力催收现象引起公愤,导致借贷学生精神受到较大摧残。包括银监会、教育部等部门都出台了很多制度规定,规范校园贷业务行为。
一些事情往往在发展中就会变味。大学生在校贷款也是学习美欧等发达国家的。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大学自费和不包分配改革后,一个现实问题是针对高昂学费,一些学生入学无门。这个时候一些在美国呆过,对其一知半解的所谓学者宣扬美国大学生上大学不依靠父母,而依靠助学贷款,美国金融业助学贷款很发达。结果是几乎是逼着商业银行在本世纪初纷纷开展助学贷款业务,政策性银行的国家开发银行是主力。
随着大学扩招,大学生急剧增加,几家商业银行根本满足不了学生贷款需求,加之不良率上升,银行也收紧了助学贷款。这时,互联网金融出现了,随之瞄准额度不大的学生贷款,接着各种类型包括高利贷都跑步进入校园。不能不承认这个时期学生贷款难基本彻底解决了。不过,随之而来的、众所周知的问题也出现了。
在这个关键时刻,如何看待这些问题非常重要。首先,必须肯定校园贷包括银行助学贷款、民间网络贷款在解决学生贷款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学生贷款难问题基本解决了。这个成效不能磨灭。
提出很多问题与反思。高利贷校园贷该不该归还?违约失信该不该与诚信挂钩而限制高消费?这些问题都是急需澄清的。那么以什么为准绳呢?法律是唯一的准绳。大学生是成年人,即独立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的人。现行金融借贷法律都适合于大学生。现有司法解释中已经很好回答了高利贷包括校园高利贷该不该归还的所有问题。我们不妨回顾一下。
早在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无效含义是,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要回来是可以的,这是对1991年的《司法解释》重大的修改。而24%-36%这一部分,法院不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划重点:本金部分借款人包括大学生必须归还;年息24%以内利息,借款人必须归还出借人,受法律保护;24%-36%利息部门,不受法律保护,即借款人不归还,出借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保护出借力,而借款人自愿归还,法院也不反对;超过年息36%部分是违法行为,借款人不仅可以不归还而且已经归还的可以向出借人主张权力要回来并受法律保护。
无论是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是该不该归还高利贷,都应该依法裁决与执行,现有法律都完全可以对号入座。法院出台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的初衷是好的,但不能背离现有法律规定,同时,必须考虑到债权人的权力。一个社会对债权益的保护应该放在第一位。正是对债权益保护不够,才导致了整个社会的信用危机,失信违约越来越严重。对于大学生来说,应该从校园开始就培养其重合同守信用的意识和行为。这种培养包括与其信用记录挂钩,对于违约者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的措施。
必须对法律有充分的尊重与敬畏,必须使得法律法规制度可预期。不能随心所欲随便出台一个文件、意见、规定,就把法律条文否定掉了。这同样是非常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