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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稿体现确保统计工作真实性生命力
余丰慧 / 2019-10-10 09:37 发布
10月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读这份征求意见稿,感到对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追究、强化各部门各机构各责任人的责任,确保统计工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坚决抵制遏制弄虚作假等行为,维护统计工作的生命力和公信力,这一思路贯彻于修改意见稿的全程。
这次统计法的修改,与以往相比较,修改范围较广,“面积”较大,涉及条文条款较多。这是适应国内外宏微观经济变化,应对国际国内经济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顺应新经济新技术发展趋势,所作出的准确及时的决策。必将使得中国统计工作更加紧密贴合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对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准确及时高效的决策信息,保证经济决策信息的及时高效准确性,意义很大。
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生命力、公信力在于真实性。确保生命力,维护公信力,必须坚决与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做不懈斗争。这其中最关键的是必须立法先行,发挥法律强大武器的保证作用。修改意见稿在这方面增加内容很多,目的非常明确。
如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一条:“统计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统计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拒绝、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党政同责”是亮点,统计工作出现问题,党政机关、人员和领导必须同时承担责任,改变了过去仅追究行政部门责任的“惯例”,修改意见稿这一突破值得其他立法和制度修订借鉴。有权必担责,权责要对等。同时,对于统计弄虚作假行为,不仅追究处理直接责任人责任,而且追究党政领导责任。避免“垫背”嫌疑。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非常必要、刻不容缓。当然,关键还在于落实。在落实上也应该列入一些条款。
在统计工作监督检查方面,作为第四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督察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决策部署、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建议修改意见稿增加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统计工作的督查和监督条款,以保证督查监督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使用和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是修改意见稿的亮点。修改意见稿加入了:“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中的应用”内容。利用新科技手段关键在于提高统计效率,推进统计工作标准化、数量数据化。能够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主动科技手段统计出来的数据,尽量不要落地人工统计。这是杜绝统计偏差的关键环节之一。同时,要将掌握大量经济大数据,有云计算能力的大型互联网公司纳入到统计主体之中,比如BATJP等大型互联网公司。
统计工作诚信建设至关重要,也已经迫在眉睫了。作为第四十七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统计从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实行统计信用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统计从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有本法所列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统计失信企业和统计失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单独在统计法里强调统计主体的诚信约束,这是此前没有过的。在统计法里增加这个诚信体系约束并纳入诚信档案,对违背诚信者联合惩戒,太必要了。而且规定的如此具体,操作性如此之强,与个人机构联系如此明白直接,与切身诚信档案密切挂钩,这个约束力是超级强的。只要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统计工作诚信状况一定会提高一个新的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