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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冰:魔鬼隐藏在细节中 · 证券法大修中的小条款 | 中法评
拙政江南 / 2019-08-30 01:50 发布
作者:彭冰
检讨现行《证券法》第78条的执法实践,可以发现:证监会目前处罚的案例,涉及几类情况:
(1)编造虚假信息以操纵市场;
(2)证券从业人员发布分析报告或者投资咨询意见时不符合执业规范;
(3)传播媒介从业人员以及自媒体没有遵守新闻职业规范,对发布的信息没有经过必要的核实和审查程序;
(4)公众编造、传播虚假言论。
在这四类行为中,其中前三类可以分别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去处理:编造虚假信息以操纵市场的,追究其操纵的法律责任;证券从业人员没有遵守执业规范发布包含虚假信息的分析报告或者投资咨询意见的,追究其违反该行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没有遵守新闻职业规范的,由新闻监管机构追究其相应的新闻责任。这三类都不需要《证券法》设立专门的法律条款予以处理。
第四类公众编造、传播虚假言论的情况,则可以区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是公众编造并传播了虚假信息的。这种情况下,因为公众的社会影响力很低,该虚假信息对市场能够造成重大影响,往往是经过新闻媒体、传播媒介的二次传播。因此,只需要加强新闻媒体、传播媒介的专业审查责任即可。
第二种是公众仅仅传播了虚假信息的。例如上述王利坚案。这种情况下,公众仅仅是信息传播的渠道,其没有能力和责任去审查所传播信息的真伪,因此,不应当追究公众的法律责任。
另外,在认定公众编造虚假信息时,还应当区分该信息是对事实的陈述,还仅仅是观点的表达(例如推测),观点的表达不能用真假来进行判断,只有是否合理的评判。但证券专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时,需要遵从执业规范,提出合理的建议。对于公众来说,各种观点的表达,都应当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因此,对于该条款,建议取消。
如果无法取消,更为现实合理的修改,则是明确主体范围为国家工作人员和传播媒介从业人员以及“类似人员”,同时将行为类型明确为“编造或者传播”,以加重传播媒介人员在传播信息时的专业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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