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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新规拟明确上市公司持有库存股期限不超三年 且不参与分红

拙政江南   / 2018-09-06 21:40 发布

从权威渠道获悉,库存股制度拟明确,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配合可转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三种情形下,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为了限制公司长期持有库存股,影响市场股份供应量,回购新规拟明确上市公司持有库存股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同时,库存股既不享有表决权,也不参与利润分配。同时,上市公司出于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规模,也拟由现行规定的不超过已发行总额的5%大幅提高到不超过10%。监管人士透露,在修改相关细则支持上市公司回购的同时,针对“忽悠式回购”的情形研究制定规则或推出措施,也是强化上市公司回购一线监管一大方向。比如,可能考虑缩小回购价格区间范围、要求公司披露回购上下限等。 (上证) @今日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