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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股票质押“加急”文件!严管三类资金参与,严控存量展期…

耕樵牧渔   / 2018-01-23 00:12 发布

券商中国 

2018-01-22 22:30

又见监管部门向券商紧急下发关于股票质押业务的补充监管文件!有券商人士称,股票质押业务开始“入冬”了。

1月12日,多个监管部门共同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新规出台后,很多券商业务人士还很乐观,“新规没有超出预期”。 就在这几天,《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防范有关工作》文件的下发,让参与者们意识到,全面监管才刚刚开始。



券商中国记者独家获悉,近日,监管层下发了《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防范有关工作》的文件,其中就股票质押新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多个执行层面的关键点,主要包括“不合自律要求的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需对多类资管计划增加1.5%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等,无论是从存量业务还是增量资金方面,都做了更细化与严格要求。


“细化规则更加严格。”多家券商人士表示,有瑕疵的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意味着未来股票质押业务存量规模将缓慢下降:


从融资人角度看,资质门槛提高,资金流向要求更加规范可控;


从资产角度看,继续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划定集中度和质押率上限要求,降低平仓风险;


从证券公司角度看,要求对融资人进行充分尽调,细化风控要求,规范业务流程。


“补充文件”提出十大重点:


一、展期新规:存量项目不符合自律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二、资金来源: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存量业务融资规模不得增加,到期不得延期;不得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业绩承诺未履行完毕或涉及股份补偿协议的股票的质押交易。


三、风险计提:应对参与股票质押交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再额外增加1.5%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四、重点监控:对于质押比例较高的融入方、质押集中度较高的股票风险主体,券商要进行重点监控,密切关注相关风险,如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五、协调沟通:对于公司存量股票质押交易相关指标不符合相关自律规则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不得有导致指标出现不利变化的行为,因规则修订和监管要求对资产管理客户造成影响的,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六、自身风控:券商应建立健全交易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及风控合规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采取有效手段识别和防范禁止性行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资金向券商自身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员提供股票质押交易服务。


七、自有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交易,融资规模与其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和净资本水平相适应,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根据年度分类评价结果,在符合风险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交易规模实行动态管理。


八、风险防控: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对融入方的信用状况、股票质押的风险情况严格把关,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切实防范交易风险。


九、信披处置:对于大股东及特定股东质押股票出现违规处置情况的,券商应协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股票减持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十、现场检查:2018年3月12日前向证监局报告股票质押交易新规落实准备情况及其风险排查情况,证监局将对券商落实股票质押交易新规情况适时开展现场检查。

01.严控三类资金参与股票质押

此次监管部门下发的加急文件,重点提到券商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即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不得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业绩承诺未履行完毕或设计股份补偿协议的股票的质押交易。这也意味着这三类非券商自有资金将被严控进入股票质押市场。


1月12日发布的股票质押业务新规,根据安排将于2018年3月12日正式实施,为了释缓新规对于市场的影响,采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


在此次下发的加急文件中,监管部门明确指出,对于公司存量股票质押交易相关指标不符合相关自律规则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不得有导致指标出现不利变化的行为,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因规则修订和监管要求对资产管理客户造成影响的,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有券商对此分析称,这也就意味着,在1月12日到3月12日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按照原有规则开展新业务,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只能当做新项目重新走流程,也就是说要适用新的监管规则。但对于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


兴业研究分析师林莎认为,2017年以来金融市场全面趋严,股票质押纳入非标、减持新规及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体现了监管防范风险,规范市场机制,引导其平稳发展的诉求。监管变化的目的不在于限制业务的发展,而在于建立风险可控的市场局面。


根据股票质押新规,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林莎表示,截至去年年底,全市场质押业务比例超过15%的业务占比仅3.67%,超过30%的业务仅占比0.55%,大部分质押比例不超过5%;同时,全市场集中度超过50%的业务占总数仅3.68%。整体影响虽然有限,但对个别标的的影响不容忽视。一方面,对质押比例的规定限制了高风险标的的融资,从而达到控制市场风险的目标。另一方面,60%严格上限导致原本可以拿到更高质押率的优质标的被迫降低质押率,优质标的的相对竞争优势被弱化。

02.新增1.5%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监管部门的加急文件中提到,应对参与股票质押交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再额外增加1.5%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目前市场通行的风险资本准备金是千分之二,额外增加1.5%的影响太大了。一些资本金不足的券商基本就很难开展股票质押业务了,资本金充足的大券商的资产回报率也会降低。按照这个文件,未来高风险股票、风险准备金比例肯定会高于1.5%。”一位券商业务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03.加强融出资金审查,严防炒股和打新

加急文件还从标的、机构及融资人全面约束,实现控制风险的目标。


新下发的文件要求券商完善融入方资质审查,规范融出资金用途。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保障资质审查和评估结果的全面、客观和有效性,合理确定最低交易金额。


还特别提到,要采取有效手段确保融出资金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防止资产流向淘汰类产业、违法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或进行证券交易、申购新股等。

04.加强对券商自有资金管理

同时,要求券商强化内部控制,提示风险管理能力。主动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健全交易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及风控合规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采取有效手段识别和防范禁止性行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资金向本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员提供股票质押交易服务;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实现融入资金与融出资金的合理匹配;从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降低坏账风险。


并结合券商自身情况,合理确定交易规模。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交易,融资规模与其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和净资本水平相适应,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根据年度分类评价结果,在符合风险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交易规模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风险揭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向资产管理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对融入方的信用状况、股票质押的风险情况严格把关,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切实防范交易风险,保护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股票减持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于大股东及特定股东质押股票出现违规处置情况的,券商应协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股票减持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05.影响程度:小券商>大券商>中小银行>大行

林莎指出,监管更看业务规范程度,强化机构的风控水平以及责任意识,小券商受冲击最大,对全市场金融机构形成压制,而对券商开展业务资质条件的限定直接限制了券商整体规模。从受影响程度来看,小券商>大券商>中小银行>大行。


此前的新规要求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即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对坏账减值进行计提。


基于已上市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及相应的净资本规模的情况,截至2017年6月,林莎测算,A类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总规模上限不得超过1.12万亿,B类证券公司总上限规模不得超过1117亿,C类证券公司总上限规模不得超过181亿。

06.融资方受限程度更大

从融资人的角度,新规的出台导致融资人的融资渠道进一步减少,资金成本可能上升,对高集中度质押的大股东影响相对更大。


存量业务数据显示,股票质押业务的融资方集中在民企居多或小市值上市公司为主的行业。这类企业难以找到股票质押之外其他替代融资方式,形成日益旺盛股票质押融资需求。


林莎指出,继2017年以来减持新规、2018年股票质押新指引办法之后,在流动性受限大环境下,融资人面临融资渠道缩窄且融资额度降低的难题。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融资人集中度越高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风险越大。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融资人议价能力变差的趋势下,高集中度质押的大股东受损最为严重。

07.3月份后现场检查开始

监管部门下发的加急文件要求,加强风险排查,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券商应充分重视股票质押交易潜在风险,全面梳理风险隐患,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建立有针对性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识别、妥善化解风险个案,避免风险的蔓延和外溢,尤其对于质押比例较高的融入方、质押集中度较高的股票风险主体,要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密切关注相关风险,如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股票质押业务因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还款灵活,融资成本低,成为不少上市公司股东重要的融资方式。与此同时,股票质押交易规模持续增长,风险逐步积累,多家股票质押交易暴露出较大风险隐患。


但随着监管重塑市场秩序时期的到来,即16年股票质押纳入非标考核,17年的减持新规和征求意见稿出台,18年新规落地,市场规模增速大概率回落至0以下。


加急文件要求,券商应于2018年3月12日前报告股票质押交易新规落实准备情况及其风险排查情况,监管层将对券商落实股票质押交易新规情况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及其重大风险隐患的,将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