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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浦路桥(122097):2011年公司债券2016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洞察金股   / 2016-10-14 17:06 发布

11浦路桥(122097):2011年公司债券2016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0月24日开始支付2015年10月 24日至2016年10月23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19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 10月20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10月24日
  摘牌日:2016年10月24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11浦路桥
  3. 债券代码:122097
  4. 发行人: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5. 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6. 债券期限:5年,附发行人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6.9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8.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 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1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月23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年10月24日至2014年10月23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月23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1年10月24日至2014年10月23日。
  10. 起息日:本期债券自2011年10月24日开始计息,计息期限内每年的10月2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1. 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10月2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2. 兑付日:2016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3. 信用级别: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发布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4.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还本付息方案
  根据《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的约定,本期债券本次本息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整,票面年利率为6.9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9.00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19日
  2.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 10月20日
  3.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10月24日
  4. 摘牌日:2016年10月24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6年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浦路桥"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 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 发行人: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4楼
  联系人: 祝怡婷
  电话:021-58206677
  传真:021-68765763
  邮政编码:200120
  2.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东园路18号7楼
  联系人:朱海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50688712
  邮政编码:200120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