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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浩明:上市公司业绩变脸不能一变了之
桂浩明 / 2019-04-27 11:18 发布
进入4月下旬,沪深股市一度出现了一波较为明显的下调,这里的原因有很多,而一些上市公司公布变脸的年报,则是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按有关规定,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如果预期年度业绩同比变化超过50%,必须在1月底之前对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作出预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则不管业绩是否发生变化,都必须按同样的要求进行预披露。也因为这样,在投资者看来,到了1月底的时候,上市公司上年度业绩大局已定,该出现的变化也都应该公告了,因此自然就不再特别担心随后会再出现什么业绩地雷了,也因为这样,今年1月份的时候,不少上市公司进行商誉减值导致上年度业绩大幅度下滑,股市也随即暴跌。过了1月底,这个风险似乎是消除了,大盘也就展开了相应的反弹。
但是现在看来,投资者还是天真了些。一些上市公司尽管预披露了去年的业绩,但过了不久就作出了修正,前面还说是盈利的,转眼却又说是亏损了。有的公司甚至不止一次地修改业绩,从开始预告的盈利上亿最后变成亏损十来亿。这种状况,被投资者称之为是变脸。也因为是这种变脸,完全改变了人们对这些公司的价值判断,引发了较大的市场波动。而投资者如果是相信了原先盈利的预告而进行投资布局,那么到这时又看到一个巨亏的公告,所受到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简直就是欲哭无泪。
客观而言,上市公司的业绩变脸,大部分的原因不是出现在主营业务上,因为这一块的经营状况,在多数情况下还是比较容易确定的。在实践中,主要是因为对会计准则的不同理解,改变对于应收账款、存货、商誉等的估值,还有的则是对对外投资进行计提。这种基于会计数据的调整,尽管只是在账面上进行,但因为数额巨大,对公司来说还是会带来很大的冲击。而问题在于,这种调整,不应该是突然产生的,如果依据谨慎性原则,通常是能够在预披露阶段就能够加以处置的。而在这个时候没有做,到了后来迫于各方面的原因又做了,看上去是改正了某个错误,但却是给投资者非常大的打击。如果这种状况反复出现,那么投资者怎么会有投资积极性与投资信心呢?对被误导的愤懑以及对业绩的失望,会导致他们加速离开这些公司,进而将整个市场视为畏途。
由此也就想到一个问题,即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变脸,不能任其一变了之,要进行追究。虽然现在也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最后公布的业绩与预披露的数据有较大差距,公司将受到谴责。但老实说这是远远不够的。有关方面应该着手研究对这种客观上属于误导投资者行为的惩处,其中不妨包括引进集体诉讼机制,支持投资者要求赔偿等,另一方面则应该针对导致业绩变脸的具体因素,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应的会计制度,使之更加明确,在操作上有更为清晰的指向。这就可以避免对会计准则的随意解释,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投资者误导的问题。当然,对于那些故意借业绩预披露及随后的更正来干扰市场正常运行从中谋取私利的行为,则应该严格按操纵市场论处,坚决地予以严厉打击。
完整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前提,也是对投资者最重要的保护措施之一。如果业绩披露很随意,预披露的信息可以轻易推翻,业绩可以随时调整,那么就谈不上最起码的投资者保护。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上市公司的业绩变脸,绝对不能允许一变了之,要有追查,有处罚。否则,市场永无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