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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利好:300256回购价格4.74元,回购注销,增厚业绩
大牛股 / 2018-12-07 23:10 发布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星科技”)于2018年12月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年12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并于2016年12月2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2016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7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7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8年1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8年12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数量的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根据《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及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实施完成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其中以总股本648,803,9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基于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本次回购价格及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7.11元/股÷(1+0.5)=4.74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注: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
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该等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公司将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后注销,并做相应会计处理。”的规定,公司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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