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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化时代如何看待个人隐私保护
余丰慧 / 2018-12-01 21:29 发布
这背后折射一个大问题是如何看待大数据、网络化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可以这样说,目前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认识出现两方面大的偏差:一种是过度强调隐私保护,为保护个人隐私而保护隐私。对个人隐私过度敏感、谈虎色变,把正常的商业数据挖掘应用都当作侵犯个人隐私。以至于一些重大项目被迫停了下来,比如利用大数据征信问题,国家层面基本被搁置,就是担心个人数据隐私被滥用。这种偏激观点使得中国大数据这座金矿将被闲置浪费掉。
另一种是无视忽视漠视个人隐私保护,体制制度完全不健全,个人隐私被随时随地、无时无刻、随处可见的泄露侵犯。例如猎豹浏览器竟然有后台漏洞可以监听私人电话;再比如某住房服务中心人员竟然在租住者夫妻卧室安装摄像头,窥视夫妻行房。这些都是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与打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看,中国对个人隐私保护远远不够。
处理好正常的个人数据隐私利用与个人隐私保护关系非常重要。这里有两个层面的关系必须厘清后就好理解好办了。
首先,公共信息,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必须公开的个人信息,不能以个人隐私为由不公开,也不让一些机构与个人挖掘,否则就戴个侵犯个人隐私帽子,甚至告上法庭。比如,官员的财产、婚姻、家庭等个人信息,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必须向社会公开。这不,日本内阁全体成员刚刚向全国民众公布公开了个人财产状况。
其次,是否有交易?是个人隐私向交易对象披露的前提。比如,个人到银行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贷款包括存款、购买理财产品、开立结算账户等,那你就必须把个人信息一股脑儿全部填写完整。特别是贷款时,不仅借款人而且担保人的信息也必须全部告诉贷款人包括个人财产收入家庭等个人信息。这个不论是目前的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积累的个人信息如此,就是过去银行柜台记账时期也是如此。
这里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出来了。就是借款人将个人信息全部披露给贷款人后,这个信息仅仅只能在借贷交易中使用,贷款人获得的借款人信息不能向任何第三者披露,更不能将个人信息出卖。这必须由法律予以保护。过去银行讲:“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早就知道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了。
众所周知的剑桥公司利用Facebook出借8000万人个人数据信息影响选举事件,关键也在于使用完以后,一个工程师把这些数据公开泄露出去了。
总之,一定要处理好个人隐私保护与正常利用个人数据信息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