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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对存在恶劣行径的拟IPO企业应永远挡在市场大门外

kuru   / 今天12:26 发布

  日前,上交所披露了对拟IPO的X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决定,并决定禁止X公司5年内申报IPO。X公司在拟IPO过程中存在众多违规行为,且性质恶劣。个人以为,这于存在恶劣行径的拟IPO企业,有必要将其永远挡在资本市场的大门之外。

  上交所披露的处分决定显示,X公司存在多方面的违规行为。一是阻碍现场检查,销毁证据。现场检查过程中,发行人方面的相关人员无理由销毁证据,提前清理电脑内容,并对抗问询。

  二是重要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根据X公司的IPO申请文件,该公司存在特殊关系经销商的情形。包括前员工、家属设立或的经销商,以及关联方经销商等,且其营收占比超过50%。发行人披露在2021年末已完成规范,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三是X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包括特殊关系经销商与供应商存在异常资金往来,以及部分采购业务缺少关键原始单据等情况。

  事实上,从X公司所存在的问题看,单单存在特殊关系经销商的状况,上交所就不可能通过其审核。存在类似情形,从本质上讲,容易滋生数据造假。由于特殊关系经销商由“自己人”设立或,出于粉饰财务数据以及上市的目的,是存在财务造假的嫌疑的,且个中也存在利益驱动。

  为了提高IPO信披质量,将那些不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挡在资本市场的大门之外,IPO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等活动早已开展。从结果看,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的。比如某次IPO现场检查抽中5家企业,就有4家决定撤回申请文件。而且,只要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活动,总会有某些“心虚”的企业撤回IPO材料,也在市场中形成了“一查就撤”的刺眼风景。

  而且,在监管部门开展的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活动中,同样不乏对抗IPO现场检查,不配合监管部门检查人员的现象发生。说到底,无论是“一查就撤”也好,还是对抗IPO现场检查也好,无不说明相关拟IPO企业存在带“病”闯关或“浑水摸鱼”的嫌疑。否则,就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从更长的时间周期看,A股市场中不仅出现多家造假上市、欺诈发行的企业,也出现众多的上市快速变脸的上市公司,甚至还曾出现挂牌不久的上市公司大面积业绩变脸的现象。而所有这一切,显然都不是一个正常市场应该出现的正常现象。反过来又说明,对于拟上市企业的从严审核是非常必要的。

  近几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倡导从严监管的理念,并在日常监管中践行。其中,从严监管当然也包含对于拟IPO企业的监管。这不仅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需要,也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此次上交所披露X公司所存在的一系列的违规行为,虽然并不具备普遍性,但显然也不能听之任之。但上交所作出的5年内禁止IPO申报的处罚,个人以为偏轻。当前的A股市场,挂牌上市公司已超过5000余家,一家企业是否上市,其实并不能改变什么,更何况还是一家问题公司。基于此,对于那些存在恶劣行径的拟IPO企业,有必要将其永远挡在资本市场的大门之外。如此,既是对相关企业的惩罚,也能在市场上产生威慑作用。

  事实上,除了拟IPO企业出现过恶劣案例外,类似现象在上市公司中也曾出现过。比如像某上市公司的“1001条提案”等闹剧即是如此。对于这样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同样不能手软,这亦是监管从严的应有之义。否则,就会有“后来者”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