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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把握好金融开放和金融安全之间的平衡

李虹含   / 2017-12-22 09:03 发布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开放的扩大以及经济金融化程度不断提高,金融运行状况、金融的风险度与金融安全的相关性也正在日益提高。我国应对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格局的进入及发展理性对待,一方面充分发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格局进入带来的正面效应,另一方面应合理监管以增加内资金融机构体系的稳健性,减少对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冲击和不利影响。


一、制定完整监管体系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将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进驻以实现其盈利、扩张的需求。中国关于涉外金融的法律体系中,主要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条例》和《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与国外,尤其是美国数十部涉外金融机构法律条款相比,我国的涉外金融机构立法工作远远不能满足日常业务监管和约束的要求。监管部门需加强立法,完善金融开放过程中的监管法律体系,使其不仅能够有效地规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经营行为,而且还能有效地规范中资及合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二、合理引导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


从此次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来看,外资入股中资后,所持股权比例将可能提升甚至控制,外资金融机构热衷于投资中国金融机构业与其在华发展策略密切相关。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市场二十年的发展表明,通过入股中资金融机构能够得到较多客户资源。通过入股中国金融机构,可为其在中资合作伙伴的海外上市中争取财务管理或承销资格创造条件,若其获得中国金融业实质控制权,将对人民币升值形成一定的压力。监管部门需对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中国金融机构的策略、动机和影响展开深入、系统研究,从而避免陷入监管失效的被动局面。




三、建立混合资本与合资民营金融机构


拓宽对外开放的领域,加大外资进入民营金融机构的比例,引导外资投向民营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在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中适当引入外资,建立混合资本制度。在开放体系上,注重合资金融机构的功能性开放,在各类别金融业务中都引入外资,特别是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等国外管理经验较丰富领域,吸收更多外资,学习更多国外先进经验,积极构建一个稳健合理的金融机构体系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结构。



四、建立合理的外资金融机构税收制度


目前,我国税收制度中对引进外资还存在多重税收优惠,中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差异影响着中资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特别是营改增以后中资金融机构在税收筹划方面仍需加强学习,有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在中国获取的企业利润向海外转移。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之后,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完善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并对营改增以后如何参考《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中内外资金融机构税收待遇问题加以重申。


五、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母国和母公司风险的监管


参考美国对外国银行总行支持度进行评价的SOSA(Strength of Support Assessmen)评级体系,形成对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与审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全面开放后更多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监管部门应加快类似于美国SOSA评估的实施计划,对国家风险和母国监管体制进行系统研究,并培养相关的专业人才对宏观经济和国家风险给予跟踪和分析。根据不同国家的风险情况,在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一般标准的基础上设置附属条款,包括对高风险机构各类申请提出附加申请材料、设置附加准入条件以及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和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等,限制高风险机构的进入以及业务活动。



六、增强中资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由于中国金融业务长期处于不甚发达的状态,金融产品供给量仍然较低,目前国有金融机构在中国金融市场上仍占据主导地位,国有金融机构依然能够操纵稀缺的金融资源,在自身的垄断屏蔽下继续维持自身的垄断、低效的经营。国内金融机构长期的资源优热,使外资与中资机构在市场上的竞争处于分割状态,竞争并不充分。此次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将增加中外资金融机构与业务的竞争,必须尽快激励国有金融机构的改革意识,提高其金融业务的核心竞争能力。同时也应鼓励外资金融机构提供附加值较高的新金融产品业务和服务,与中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实现金融服务业的充分发展与普惠使命。